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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沈某,无业。被告:商某甲,农民。原告沈某与被告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商某乙、次女商某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婚前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务正业,对孩子及原告更是漠不关心。原、被告自2010年10月份至今已分居4年,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原告与被告父母就婚生女抚养问题私下达成协议,故在本案中对孩子抚养问题不予主张。被告商某甲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商某乙、次女商某丙。被告商某甲自2014年10月后离家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时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有增无减,双方已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中原告对婚生女抚养问题未作主张,故就婚生女抚养问题本案不予涉及。被告商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参加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商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