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姜起富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姜起富,毛耀香,余成吉,姜占锋,毛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3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住所地衢州市巨化生活区文昌路。负责人:程继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剑伟,系该行职工。申请人:姜起富。申请人:毛耀香。委托代理人:姜起富,与毛耀香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余成吉。申请人:姜占锋。申请人:毛丽丽。委托代理人:姜占锋,与毛丽丽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姜起富、毛耀香、余成吉、姜占锋、毛丽丽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55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姜起富、毛耀香、余成吉、姜占锋、毛丽丽因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姜起富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借款本金40331.73元及利息969.91元(利息算至2015年5月25日止)共计41301.64元,2015年5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二、担保人毛耀香、余成吉、姜占锋、毛丽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晔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