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殷兆锋与武万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殷兆锋,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区。委托代理人焦丽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19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区。被执行人武万库,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20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盐法调确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武万库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万库银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焕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