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覃某玲诉罗某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覃某玲,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罗某新,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玲诉被告罗某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某玲负担。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陈智宣审判员 陈小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