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庆顺与凌庆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顺,凌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孙庆顺,男,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凌庆国,男,住茌平县菜屯镇阚庄村。申请执行人孙庆顺与被执行人凌庆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4)茌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支付运输款12300元并报告财产。逾期后经多次催要被执行人交纳5000元。剩余欠款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查询,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