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管孝锋与詹卫东、汪晓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孝锋,詹卫东,汪晓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16号原告:管孝锋,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詹卫东,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汪晓芙,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孝锋与被告詹卫东、汪晓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孝锋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詹卫东、汪晓芙银行存款32933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管孝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詹卫东、汪晓芙银行存款32933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管孝锋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利辛路18号上城国际新城新界(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一套,以及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