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盛世坤与郎小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世坤,郎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09-3号申请执行人:盛世坤,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郎小宝,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009-1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郎小宝在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的存款168000元,现因需扣划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郎小宝在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的存款168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