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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西路258号新世纪花园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满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丽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岳文彪,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涛,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原告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涛在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的生活小区保定市xx路xx居住,建筑面积133.09平方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双方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按照保定市物价局相关收费文件的规定,居民应按时交纳物业费。而被告拒绝交纳2013年7月-2014年12月共18个月的物业费1557元、电梯费720元、公共能耗费180元,共计245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不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张涛给付物业费、电梯费、公共能耗费2457元;给付违约金500元,合计2957元。由被告张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涛辩称,2013年7月至2014年年底的物业费没有交纳,没有交纳的原因是原告的服务没有到位,被告的楼上开设麻将馆,还将钥匙放在物业的值班室,打麻将的人任意出入被告所住单元,而且还因打麻将发生斗殴,原告没有进行管理,还是被告报警,经过派出所出面解决,楼上仍旧打麻将,严重干扰被告的日常生活。双方没有签订过物业合同,被告不清楚物业费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之前交纳的物业费等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涛在保定市xx路xx室居住,该房产建筑面积133.09平方米。2011年7月5日,保定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保定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原告对xx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等进行了约定。物业费高层住宅为0.65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费8层40元/月·户。2010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张涛签订《xx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合理使用及相关的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公共能耗费约定有地下室的业主10元/月·户。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尽到的管理义务、小区内某业主在住房内开设麻将馆,影响被告生活为由,拒绝交纳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共18个月的物业费、电梯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共计2457元,但其余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被告已交纳。被告对小区内有业主在住房内开设麻将馆予以认可,同时主张进行了干预,并找辖区派出所出警解决,但由于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仅为对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麻将馆的经营不属原告管理范围,相关问题无法解决。原告对于该主张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自己物业管理范围的证据,对于其他陈述,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于上述事实由原告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xx临时管理规约》、xx业主欠物业费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依据其与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被告订立的《xx临时管理规约》,已经对该小区进行实际管理和服务,被告亦曾经按约定向原告交纳过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2015年1月起的物业费、电梯费、公共能耗费。证明被告认可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双方执行的物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公司只是依法承担与其职责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故被告主张小区内某业主在住房内开设麻将馆的问题不能成为被告不交纳物业费用的理由。作为业主,在接受物业公司服务后应依约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拒绝交纳缺乏法律依据,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违约金5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电梯费、公共能耗费2457元;二、驳回原告保定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明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