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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孟新皓与尹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皓,尹玉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孟新皓,居民。被告尹玉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新皓诉被告尹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新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