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孟新皓与尹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皓,尹玉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孟新皓,居民。被告尹玉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新皓诉被告尹玉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新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