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军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796号罪犯王军旺,又名王军,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文盲,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嵩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军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23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对王军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王军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秋,被告人王军旺、肖世合等人预谋后将一名四川籍妇女(身份无法查证)拐卖到嵩县九店乡,后通过被告人魏书舟介绍将该妇女卖给郭沟村村民路留家中,从中获款1.8万元三被告人分赃挥霍。2009年2月9日,被告人王军旺、肖世合伙同程治明预谋后将一名怀孕妇女(身份无法查证)带到嵩县九店乡郭沟村魏某某家,让魏介绍买家,准备以30000元价格将该妇女卖掉。罪犯王军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分别获得表扬共计四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军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