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定辉,大竹县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68年5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自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鸿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