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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XX与巩存栋、颜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巩存栋,颜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巩存栋,居民。被执行人颜彦,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颜彦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城支行银行账号90****03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