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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成国与山东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国,山东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卫东,冀震,崔曰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国,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冀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崔曰升,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李成国与被执行人山东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卫东、冀震、崔曰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2011)槐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恢字第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千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