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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5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明光市禾丰种业有限公司与王光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禾丰种业有限公司,王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579-8号申请人:明光市禾丰种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刑广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光伟,男,1976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光伟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光伟的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