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5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明光市禾丰种业有限公司与王光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禾丰种业有限公司,王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579-8号申请人:明光市禾丰种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刑广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光伟,男,1976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光伟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光伟的建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