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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航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航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监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束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韦勋,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锋,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南宁航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凤翔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庚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俊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谭敬霖,该公司职员。原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原审被上诉人广西南宁航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1)桂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丽文审 判 员  蒙宏庆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