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单余坤诉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余坤,王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单余坤,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王振国,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余坤与被告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余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