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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赵某,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束城镇后桃园村。被告墨某,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米各庄镇北留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