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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诉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顾文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诉初字第00008号起诉人顾文浩。本院收到起诉人顾文浩以姚成武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顾文浩诉称:2013年6月3日被告姚成武以购买保健品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3年6月15日归还,但到期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姚成武归还所欠款项1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元。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且被告姚成武居民身份证上载明住所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花晏村树元组22号,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顾文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尤曦红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