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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春景诉被告关世飞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770号原告苏*。被告关*。原告苏*诉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诉称: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5月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2010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1月11日生女儿关伊*。双方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染上吸毒的习惯。被告经常采取欺骗的手段欺骗原告。被告为了吸毒需要毒资,将双方结婚时原告两个戒指(约3000多元)拿去卖掉。被告还将原告积累的现金1万多元拿去花光,此外还到原告娘家向原告父亲借现金1万多元至今未还。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对他失去了信心,自2014年4月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有一年多,被告对家庭孩子不查不管。现孩子一直由原告带在身边。去年9月,原告将孩子送到长丰金摇篮幼儿园读书,除第一季度被告付500元、第二季度付800元之外,其他的费用都是原告负担。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戒毒,而被告一次次欺骗原告,恶习难改,双方难合下去了,无奈,原告只好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关伊*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关*缺席,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5月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2010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2月13日生女儿关伊*。现原告以双方分居生活已有一年多,被告对家庭孩子不查不管,并且被告有吸毒的恶习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和结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对,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苏*和被告关*是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双方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吸毒后引起,但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吸毒。从夫妻关系现状来看,双方虽然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只要互相谅解,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幸福和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夫妻是完全有希望复好的。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和被告关*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池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杨海芳撰稿:杨海芳校对:王池冰印刷:王池冰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10日印刷(共印6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