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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岳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岳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岳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志霞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汶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