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树珍、杨国先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珍,杨国先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2129号起诉人黄树珍,女,汉族,1923年10月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银江镇。委托代理人杨国先,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起诉人杨国先,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起诉人黄树珍、杨国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起诉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即为杨元云、黄素珍二人各提供60平米的安置房、支付过渡费2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立案审查。起诉人黄树珍、杨国先诉称因修建丽攀高速公路,为保证丽攀高速公路的顺利建成,户主杨元云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下属的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协商达成丽攀高速公路攀枝花东区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户主杨元云及黄树珍二人各分配60平米的安置房,并支付过渡费,过渡时间满一年后住房过渡费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并约定2013年12月30日之前将安置房产权证发给黄树珍、杨元云,但协议约定时间已过,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交付产权证以及支付住房过渡费,起诉人反映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下属土地征收办公室,但土地征收办并未给予解释和协商。杨元云于2013年5月16日病逝,起诉人杨国先陈述其是杨元云的唯一子女,现杨国先、黄树珍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1、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第二条第2款、第6款履行协议即为杨元云、黄树珍二人各提供60平米的安置房;2、支付过渡费21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杨元云与攀枝花市东区土地征收办公室签订的丽攀高速公路攀枝花东区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行政协议,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国先、黄树珍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渡宣审判员 王娅娟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