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新兰与李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兰,李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新兰。被申请人:李生荣。申请人王新兰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给被申请人送达了(2015)武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并向陇南市武都区交通局、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陇南兴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5)武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