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军业与杨贻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业,杨贻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42号原告:陈军业,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贻昌。原告陈军业与被告杨贻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泽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业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贻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军业诉称:杨贻昌多次从其处购买空调,总计货款48000元未付。2014年9月27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杨贻昌承诺按月息一分付息,后杨贻昌违约,未能按约付息,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判令杨贻昌立即给付货款48000元,并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支付利息;诉讼费由杨贻昌承担。杨贻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杨贻昌多次从陈军业处购买空调共计13台,总计货款48000元未付。2014年9月27日,杨贻昌与陈军业签订付款协议一份,载明:“杨贻昌去年欠陈军业空调款拾叁台肆万捌仟元整,经双方协商,杨贻昌本人愿意支付按月计壹分月息。可以任何时间归还本金,利息随时了结。每两个月支付利息一次(2×480元=960元),定在一年内本金及利息付清。如果杨贻昌在到两个月不付利息,陈军业有权把本金及利息一次性要回。杨贻昌、陈军业在协议上签名,2014年9月27日。”协议签订后杨贻昌未支付陈军业付息。上述事实,有陈军业代理人的陈述,陈军业提供的付款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杨贻昌从陈军业处购买空调并立欠款协议,该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杨贻昌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和利息,杨贻昌未能按约支付利息,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陈军业要求杨贻昌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贻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由此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贻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军业货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月利息1%计算至付清时止)。(付款汇至开户行: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收款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被告杨贻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