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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赖德波与白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德波,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赖德波,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白雪峰,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赖德波与白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执行标的101108元,未执行标的101108元。鉴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