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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刘友树与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树,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50号原告:刘友树,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李兴泉,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育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树诉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友树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