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黄代飞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代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终字第25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代飞(绰号“清明咡”),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代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筠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代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作案工具镊子一把。被告人黄代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阅卷、提讯上诉人黄代飞,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代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代飞撤回上诉。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权审判员 黄翔审判员 邓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