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劲松与黄鲁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劲松,黄鲁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朱劲松。委托代理人:高佰岭,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筱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鲁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劲松与被告黄鲁华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劲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鲁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劲松负担。审 判 长 程相魁审 判 员 卢志平人民陪审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