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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劲松与黄鲁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劲松,黄鲁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朱劲松。委托代理人:高佰岭,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筱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鲁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劲松与被告黄鲁华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劲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鲁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劲松负担。审 判 长  程相魁审 判 员  卢志平人民陪审员  孟凡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