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光军于薛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军,薛根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405号原告张光军,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薛根根,男,1965年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审理原告张光军与被告薛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军于2015年7月6日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军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张光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