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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沈文明与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明,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沈文明,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曾仁乐,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沈文明与被执行人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鲤民初字第4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期执行。本院认为,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鲤民初字第46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庄俊泓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