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建飞与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飞,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飞。被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近海镇公益村。法定代表人沈学飞,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建飞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启劳人仲案字(2014)第13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合计3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启劳人仲案字(2014)第13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