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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付彪与李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彪,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0号申请人付彪。被申请人李宁。本院在执行付彪申请执行李宁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李宁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白色比亚迪轿车一辆,现等待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