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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原广西颐阳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4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培荣,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兵,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4)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杜培荣、梁兵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8月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的广西颐阳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阳公司”),并担任市场部分部经理。该公司在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2010年起,以公司为名义设计“养生度假入住证”、“借款协议”、“养生消费储值卡”方案,以交纳一定费用后到期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颐阳公司共收取唐永键、徐淑云、贺莉萍等345人次资金人民币1067815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他人共同非法向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甲是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是自首,且其是从犯,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8月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的广西颐阳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阳公司”),并担任市场部分部经理。该公司在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2010年起,以公司为名义设计“养生度假入住证”、“借款协议”、“养生消费储值卡”方案,以交纳一定费用后到期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颐阳公司共收取唐永键、徐淑云、贺莉萍等345人次资金人民币106781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9月24日,兴宁经侦大队在侦查中发现颐阳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银监会广西监管局桂银监(2014)6号关于广西颐阳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的函,证实颐阳公司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3、广西颐阳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颐阳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颐阳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公司股东名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颐阳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电脑咨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颐阳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6日,公司股东为覃乐华、何建峰、漆其刚。2011年6月2日,股东变更为张建党、魏林燕,办公地址为民主路斯壮大厦21层3号。4、调取证据清单、受害人提供自书材料、生态度假房屋入住使用合同、借款协议、养生储值卡服务协议、养生储值金卡服务协议,收据、取款凭条,证实受害人投入金额的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从王某乙电脑提取的会员卡资料,证实颐阳公司发展会员的情况。7、从覃某电脑提取的颐阳公司2012年9月、10月、11月、12月、2013年1月、2月、4月、5月、6月、7月收入明细表、销售费用支出明细、管理费用明细表,证实颐阳公司的收支情况。8、从覃某电脑提取的颐阳公司养生储值卡登记表、协议利息领款单、房屋委托出租款领取单,卷四,证明颐阳公司发展会员投资以及领取利息返还款的情况。9、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的账户划转518900元10、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7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电话通知王某甲到大队协助调查,了解案情。王某甲到该大队后被依法讯问,后被刑事拘留。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其经王冀荣介绍投入20万签订养生储值卡服务协议,利率20%。2、被害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底,其经王冀荣介绍交了1万元签订养生储卡协议,年利率是14%。后其又投入5万元签订养生储卡服务,年利率17%。3、被害人文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月22日、6月10日与阳健公司签订两份养生储值卡协议,第一份其投入1万元,利率是17%。第二份是6万元,利率是19%。4、被害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7月1日、7月9日与颐阳公司签订生态度假房屋入住使用合同,投入金额5.1万元、4.5万元,共收回本息3.36万元。2011年11月10日与颐阳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其投入10万元,利率20%,返还利息4万元,本金返还1.6万元。2013年2月1日,其经王冀荣介绍投入10万元投资养生储值金卡服务协议,利息16%。5、被害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0日,其与颐阳公司签订生态度假房屋居住使用合同,投入4.5万元,没月返还1千元,共计返还2万元。2010年12月22日,其又投入3.24万元,每月返还1200元,共计返还28800元。2011年5月28日,其又投入3.24万元,共返还2.76万元。2011年7月13日,其又投入3.24万元,共返还2.4万元。2011年11月17日,其投入6万元,共返还2.88万元。2012年9月1日,其投入10万元,共返还2.1万元。其还于2012年1月14日、8月29日共投入2万元签订养生储值卡服务,2013年1月,其经王冀荣介绍分别于1月3日、4月27日、5月16日分别投入25万元,签订两份养生储值卡服务协议、一份养生储值卡金卡服务协议。6、被害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其经许某介绍签订养生储值卡服务协议,投入1万元,2012年8月退款。2012年8月,其经王冀荣介绍签订借款协议,投入8万元,年利率18%,其共领了7200元。7、被害人兰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其和老伴沈英伟投资1万元参加养生储值卡活动,利率14%。2012年2月20日,又投资110万。2013年,其经王冀荣推介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6月11日、6月30日、11月15日、12月13日共投资83.085万元。8、被害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经其嫂子王冀荣介绍投资2.88万元与颐阳公司签订生态度假房屋入住使用协议书,2013年1月23日,其又签订两份养生储值卡服务协议,共投资11万元,利率分别是15%、16%。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9月到颐阳公司工作,11月26日担任公司总经理。颐阳公司推销名为旅游、地产、及养生度假的养生度假储值卡,是以旅游、地产及养生度假综合的产业,公司以前只是做养生度假使用证,但效益不是很好,后来从2012年9月开始做这个为旅游、地产及养生度假的养生度假储值卡。颐阳公司的资产在巴马,养生度假是以巴马养生为主来经营的,颐阳公司在巴马投资地产,并与自己公司搞的养生度假储值卡挂钩。颐阳公司通过业务员对外发布相关信息,让投资者购买公司名为养生度假储值卡,例如每名客户缴纳10000元会员管理资金,一年后就可以得回本金以外1200元的利息,如果在公司旗下消费,就从卡里扣除相应费用,同时剩余的钱全部返回客户,利息不变,利息按12%来给客户,客户交纳金额越高,得的利息越多。养生度假储值卡不设最高级最低额。颐阳公司主要是巴马旅游度假假基地为基础来开展业务,没有其他业务。其下面设5个经理,王冀荣是其中一个业务经理。公安机关通过其开立的银行卡将颐阳公司收取的34.1万元养生度假储值卡投资款予以暂扣。2、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12月到颐阳公司工作,2011年初开始担任颐阳公司出纳。公司法人代表是张建党,董事长是张立权,股东还包括魏林燕。颐阳公司推销名为旅游、地产、及养生度假储值卡,是以旅游、地产及养生度假综合的产业,公司以前只是做养生度假使用证,但效益不是很好,后来从2012年9月开始做这个为旅游、地产及养生度假的养生度假储值卡。颐阳公司通过业务员对外发布相关信息,让投资者购买公司名为养生度假储值卡,例如每名客户缴纳10000元会员管理资金,一年后就可以得回本金以外1200元的利息,如果在公司旗下消费,就从卡里扣除相应费用,同时剩余的钱全部返回客户,利息不变,利息按12%来给客户,客户交纳金额越高,得的利息越多。由业务员与客户签订合同,并由业务员报单将合同及金额交给会计办理,最后由会计把钱交给其,再由其存到银行卡里。业务方面是业务员办理后直接交钱给财务并申请办理储值卡。客户交纳的钱款交给会计后再由会计交给其,其把钱存进三张卡。一张是以其名字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50,一张是张建党名字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31,一张是张建党名字开的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2×××13,办理这三张卡主要是用来存公司所得并将钱转到其他账户。从2012年至今,其使用尾号8350的工行卡转出400万到巴马建设山庄,工程负责人叫肖兵。现在账户余额不足50万元。公司约有200多客户,收取金额约800多万,其中200多万返还给客户,其他钱用来给员工发工资及股东分红,巴马地产建设投了约400万左右。王冀荣是一名业务经理,从2013年5月份任公司特别助理。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从2013年4月22日到广西颐阳公司担任会计。公安人员打印的会员开资料显示,公司一共发放了852张会员卡,共收取20445908.1元会费。从2013年11月开始,其一共收了约30万元会费。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4月到颐阳公司担任培训经理。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发投资旅游养生以及公司在巴马开发的旅游度假村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运营模式是通过业务员邀约参加公司活动会议,向客户介绍投资养生游度假村项目,给投资的客户给与一定回报,客户投资1万元办理养生储值卡,公司每年可以回报客户1200元利息。王冀荣任公司市场部一部经理,张岸是业务主管。5、证人文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3月进入颐阳公司市场一部工作,王冀荣任市场一部经理。其作为业务员的权限是12%,其发展了黄秀美,投入4000元,业务员的提成是3%、主管是4%、经理5%。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6月进入颐阳公司担任业务员,其作为业务员的权限是12%。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2月进入颐阳公司市场一部担任业务员,王冀荣任经理,其发展了夏玲平、投入2万元;陈水清,投入1万元;温荣英,投入1万元;曹铭芳,投入1万元;温志平,投入1万元;邹寿华,投入1万元。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7月进入颐阳公司担任业务员,其发展了滕爱珍、投入1万元;王秀珍,投入1万元;孔振益,投入1万元。9、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9月进入颐阳公司担任业务员,其业务员掌握的投资回报率是12%。10、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5月进入颐阳公司担任业务员,其发展了林小珍、投入65000万元。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2012年8月进入到公司工作的,开始的时候任公司市场一部的经理,2013年5月升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刘某负责市场工作;2013年10月21日刘某走了后我就临时负责公司工作,直到11月13日总部调刘海风负责公司工作为止;2013年11月20日至11月31日任公司总监。公司法人代表是张建党,总经理是刘某,2013年11月13日刘海风接替刘某管理公司,公司下设有市场部,后勤部,综合部;市场部下有五个分部,一部经理是我,二部的经理室杨前明,三部的经理原来是董进明,后来是代玉香,四部的经理原来是罗丽芳,后来是张丽葵,五部的经理室黄某;综合部的经理室陈玉萍;后勤部门有前台、财物和理疗室,财务人员有覃某和王某乙。公司主要经营养生度假等多种项目,公司在2010年时经营一个养生度假入住证,到了2011年6月份公司又搞了个借款协议,这个协议当时公司介绍有这个产品,说是在巴马建度假山庄,借款到期后就返还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是按投入额度大小来获得利息不一样,这个借款协议到了2011年12月就不做了,2011年12月公司又做了养生消费储值卡,这个养生消费储值卡做到2013年9月份就不做了,到了2013年10月至案发公司在做一个平安、快乐消费卡。借款协议是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公司专款专项在巴马搞度假山庄,借款期限两年,由公司向客户借钱,并按合同给还利息,而利息计算按额度不等,如投资5万元,就能得15%的年利息,合同到期连带本金及利息一起给还。养生消费储值卡是公司2011年12月开始做的,客户来公司办理消费储值卡,如何客户办个10000元的卡,可以消费11200元,办理这个卡去巴马以及其他外省基地度假村消费,可以用卡在度假村里吃、住、在基地购物、以及理疗等都可以用一张卡来办理,养生消费储值卡在客户期限内如果未消费完的部分可以返还给客户,养生消费储值卡有消费和储值功能,比养生度假入住证灵活一些,因为养生度假入住证不能返还,只能入住及出租,而不能作其他消费。广西阳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份成立。客户与广西阳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投资款也是交到广西颐阳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公司的宣传方式是先定好一个集中开会做推介的地方和时间爱你以后就由业务员打电话邀约一些客户到公司定好的地方去进行集中推介,每次会议大概集中80名客户,平时一般开会都是代玉香主讲,配合公司制作的宣传片将公司的效益和前景,以吸引客户投资,同时向客户灌输投资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投资越多收益越多。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南公(兴)搜查字(2013)03059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通过对南宁市民主路斯壮大厦21楼203房广西颐阳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颐阳公司10月至12月养生储值卡到期登记表、公司人员在职名单、工作计划、公司奖惩制度、财物制度等资料,移动储存U盘一台。从财务人员从电脑内打印出“会员卡资料浏览”共20页。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及被告人对公司其他人员的辨认。六、鉴定意见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明司鉴会字(2014)会补第06号司法会计补充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1)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颐阳公司收取唐永健、徐淑云、贺利萍等343人次交的储值卡、生态度假房屋入住使用证、协议借款等1055815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2)2012年8月至213年12月,王冀荣参与收取冯小珍、陆小燕、李永红等55人交的储值卡、生态度假房屋入住使用证、协议借款等资金216500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是电话通知被告人到经侦大队了解案情,王某甲在此情形下前往公安机关,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颐阳公司的部门经理,受总经理的安排及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189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凤宁人民陪审员  曾丽华人民陪审员  肖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到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