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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商城县。被告万某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陈 尧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柏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