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高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韩业明,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民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毕 华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