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弓雚。委托代理人丁维。委托代理人姚光泽,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陈耀忠。委托代理人赵亚辉,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光泽、丁维,被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3元,退还上诉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牛卫锋速 录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