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亚江与被执行人连小周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江,连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林亚江,男,汉族。被执行人连小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亚江与被执行人连小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亚江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数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