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03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江岸区三眼桥长航社区进院左边第一个单元六楼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包透明塑料袋装的“K粉”(重1.32克)贩卖给周翔,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还从被告人陈某的电脑桌抽屉中查获1大包透明塑料袋装的“K粉”(重8.22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氯胺酮,共重9.5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桂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