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