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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