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葛孚斌与邓山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孚斌,邓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葛孚斌。被执行人:邓山成。本院在执行葛孚斌申请执行邓山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孚斌撤销对被执行人邓山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