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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葛孚斌与邓山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孚斌,邓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葛孚斌。被执行人:邓山成。本院在执行葛孚斌申请执行邓山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孚斌撤销对被执行人邓山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