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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文初与唐福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初,唐福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91���原告刘文初,男。被告唐福友,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法定代表人刘新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文初诉被告唐福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伤情尚未进行鉴定,无法计算赔偿数额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初撤回对被告唐福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文初负担。审 判 长 康 静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