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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敏与苏文祥、张凤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张敏。委托代理人张友智,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文祥。被告张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苏文祥、张凤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