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宁丽君与张玉红、张晓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丽君,张玉红,张晓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72号原告:宁丽君,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张玉红,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晓娜,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丽君与被告张玉红、张晓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丽君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