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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威诉被告刘秀伟、石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威,刘秀伟,石文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王广威,男,汉族。被告刘秀伟,男,汉族。被告石文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威诉被告刘秀伟、石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广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元(预交175元,应退88元),由原告王广威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耀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