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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萧瑞宁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02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萧瑞宁,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3月20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七年,2010年3月19日减刑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9月2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宏帆,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瑞宁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航出庭支持公诉,萧瑞宁及其辩护人林宏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萧瑞宁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922736843****的信用卡。截至2014年4月24日,萧瑞宁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适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8874.66元,且在收到上述银行多次催收通知后拒不归还。至案发时止,萧瑞宁拖延还款时间已超过三个月。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萧瑞宁因吸食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被送往梅州市大埔县拘留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归案后,萧瑞宁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萧瑞宁的家属已向上述银行还款人民币7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萧瑞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萧瑞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萧瑞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萧瑞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萧瑞宁在判决前已退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萧瑞宁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萧瑞宁没有用透支款进行非法活动,案发后已全部偿还款息,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萧瑞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审 判 员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