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三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斌与刘小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斌,刘小平,长沙市富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民三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险锋,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富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禄恩,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四化,男,汉族。上诉人李斌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平、长沙市富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斌的委托代理人雷险锋,被上诉人刘小平,被上诉人富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禄恩、谢四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2013年9月5日,李斌以21,500元的价格在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处购买了一台砂浆喷涂机,李斌已支付货款20,000元,运费550元,在返回厂家调试合格后,经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委托三志物流公司运输,2013年11月21日三志物流公司委托富香公司运输到嘉禾后,富香公司的员工刘小平通知李斌签收货物时,李斌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签收。富香公司及时将砂浆喷涂机返回委托方三志物流公司,砂浆喷涂机一直停放在三志物流公司,该公司正在与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协商处理。二、2014年1月21日,李斌将事先写好的欠货单便条,到刘小平处要求刘小平在欠货单签名,欠货单载明:“本人欠李斌壹台柱塞式砂浆喷涂机,价值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保证在2014年2月15日前提货,到期不能提货,照价赔款。(注明:如2月15日货已到厂家,提货时间可以延长在月底。)富香物流有限公司欠货人:刘小平”。原审庭审中,李斌自愿放弃要求李小平、富香公司支付利息及丢失货物后造成的损失。另查明,刘小平系富香公司的员工,在嘉禾段负责货物运输。原审原告李斌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李小平、富香公司支付货物丢失赔偿款21,5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托运人系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承运人系富香公司及案外人三志物流公司。李斌与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属购销合同关系。砂浆喷涂机经李斌拒收后,富香公司已返回给承运人三志物流公司,砂浆喷涂机在三志物流公司处,该公司正在与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协商处理,李斌以富香公司丢失砂浆喷涂机为由,要求富香公司赔偿损失21,500元的诉讼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李斌未与富香公司发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如果产生债权债务也应由托运人即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向承运人富香公司及案外人三志物流公司主张权利。故此,对李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李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判决后,上诉人李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以运输合同纠纷审理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李斌支付21,500元全部货款从河北省任县泽良机械厂购买到涉案砂浆喷涂机,取得该砂浆喷涂机的所有权。涉案砂浆喷涂机在返厂调试好后,厂方经委托湖北三志物流公司托运,并转富香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运输到嘉禾县。因领取时李斌发现涉案砂浆喷涂机已损坏,经与李小平协商,李小平同意涉案砂浆喷涂机在2014年2月15日前修理好交付给李斌,到期不能提货,照价赔偿。李小平分别于2014年1月20日和21日出个证明及欠货单,以保证李斌提货时间和赔偿承诺。原判不顾李斌所有的涉案砂浆喷涂机被李小平、富香公司损坏,且李斌与李小平达成了财产损害赔偿协议的情形,仍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决。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刘小平、富香公司赔偿李斌货物丢失赔偿款21,500元。被上诉人富香公司答辩称:富香公司与李斌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富香公司是接受湖北三志物流公司的委托将涉案砂浆喷涂机运输到嘉禾县,当时已发现涉案砂浆喷涂机有损坏,湖北三志物流公司表示如接货人因货物损坏拒收可以返回。富香公司已将涉案砂浆喷涂机返回给湖北三志物流公司,涉案砂浆喷涂机现存放于湖北三志物流公司,该公司也出具了证明。刘小平是在受到李斌威胁的情况下才在李斌拟写好的欠货单上签字。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李小平答辩称:李小平将涉案砂浆喷涂机运输到嘉禾县,通知李斌领取时,李斌发现接线盒开关有损坏,李小平立即与厂家联系,要求厂家重新发送一个接线盒来,价格400元左右。李斌不相信嘉禾的技术,要求将接线盒送厂家维修。在李斌拒收的情况下,李小平将涉案砂浆喷涂机返回给了湖北三志物流公司。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根据当事人已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补充查明:李斌从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购买的涉案砂浆喷涂机经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委托物流公司运送已由李斌接收,李斌已向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取得了涉案砂浆喷涂机的所有权。因涉案砂浆喷涂机存在质量问题,李斌委托物流公司将涉案砂浆喷涂机运送至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维修,河北任县泽良机械厂维修后又将涉案砂浆喷涂机委托物流公司运送给李斌。李斌认为物流公司在运送中损坏了涉案砂浆喷涂机而拒收,致引发本案纠纷。2015年1月20日,原审法院对李斌作了释明权笔录,李斌表示其不变更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判在案件由来部分表述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在其“本院认为”部分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并从运输合同当事人的相对性角度进行说理。本案中,李斌认为其是涉案砂浆喷涂机的所有权人,因涉案砂浆喷涂机被李小平、富香公司损坏,而要求李小平、富香公司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李小平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且在原审法院对其所作的释明权笔录中,李斌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本案应从李小平、富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予赔偿方面进行审理。原判将本案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并从运输合同角度进行说理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富香公司、李小平是否应支付李斌货物损失赔偿款21,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富香公司因物流运输对涉案砂浆喷涂机具有保管责任,如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斌认为涉案砂浆喷涂机返回厂家维修后是完好的,现部分物件被损坏,故推定为系被李小平、富香公司损坏,但李斌也明知涉案砂浆喷涂机经厂家委托托运的物流公司有长沙三志物流有限公司、富香物流公司等几家业务合作相关联的物流公司,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砂浆喷涂机部分物件的损坏是系李小平、富香公司造成,对此,李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李斌在原审中的诉请是要求李小平、富香公司支付丢失货物赔偿款,但实际上是因为涉案砂浆喷涂机部分物件有损坏,李斌拒绝收货,货物并没有丢失。根据长沙三志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涉案砂浆喷涂机仍存放于该公司,其也声明涉案砂浆喷涂机的损坏与李小平、富香公司无关。综上所述,李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虽其说理部分存有不妥,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诉人李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璋审 判 员 刘殳扬代理审判员 苏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