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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方福君、方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方福君,方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0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法定代表人:蔡宁。委托代理人:王坚。被告:方福君。被告:方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方福君、方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方福君、方挺偿还透支款人民币104079.37元;原告对被告方福君所有的浙J×××××别克轿车享有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方福君所有的浙J×××××号车辆予以诉讼保全。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3日,被告方福君与原告签订《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方福君以其所购的浙J×××××别克牌轿车为抵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3692.00元(其中购车透支额为130000元,分期付款业务服务费3692元),该借款使用牡丹购车专用卡透支功能进行支付;被告方福君自透支月次月起分36个月偿还借款,首期偿还金额为4139.37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为4064.00元;如被告方福君连续两期透支逾期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解除,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被告方福君未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原告可行使抵押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所欲为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同日,被告方挺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函,承诺为被告方福君与原告签订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5月14日,原、被告对浙J×××××别克牌小型轿车进行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方福君仅偿还部分借款,截止2015年3月,其已连续2期逾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福君、方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人民币104079.37元。二、被告方福君、方挺如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方福君所有的浙J×××××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依法减半收取119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人民币2215元,由被告方福君、方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