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志明与赵春香、吴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明,赵春香,吴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赵志明,个体户。被告赵春香,无业。被告吴霞,无业。原告赵志明与被告赵春香、吴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明、被告赵春香、吴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明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1日起承租了被告赵春香位于太原市寇庄西路菜园苑区22号2号楼3单元701室的房子。月租金1400元,一年为16800元,押金1400元,到2014年7月31日为一年。第二年原告继续租住,2014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赵春香协商不再租住,被告赵春香以不在本地为由,委托被告吴霞与原告协商退房,原告已将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房租16800元支付给被告赵春香。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了退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退还原告112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赵春香退还原告5000元,余下6200元限3个月内还清。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春香、吴霞承担连带责任退还房款6200元。被告赵春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约定三年之内不变更房价;原告要求退房,因我在外地故委托被告吴霞与原告协商。房租为一年一交,因原告中途退房,故租金不予退还。被告吴霞辩称,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我协商退房,我告知其三日之内不处理房屋的损坏问题剩余房款不予退还,原告未处理。2014年9月30日的退房协议不是我签订的。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春香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原告于2013年8月1日起承租被告赵春香位于太原市寇庄西路菜园苑区22号2号楼3单元701室的房屋,每月租金1400元,押金1400元,退房时返还;房租三年内不变。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向被告赵春香交付了一年房租及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入住该房屋。2014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赵春香交付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房租16800元。2014年9月17日原告要求退房,被告赵春香委托被告吴霞与原告协商退房事宜,被告吴霞与原告签订了《退房协议》,约定被告赵春香退还原告7个月租金及房屋押金1400元共计11200元,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搬离该房屋。2014年9月30日,原告搬离租赁房屋,被告赵春香向原告退还租金5000元,剩余6200元未退。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春香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赵春香委托被告吴霞与原告签订的《退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赵春香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退还原告已预交的房租及押金,原告对被告赵春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霞受被告赵春香委托办理退房事宜,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作为委托人的被告赵春香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霞对退还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赵志明房租6200元;二、驳回原告赵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春香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盈敏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及其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