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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非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诏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灵敏、林丹婷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诏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灵敏,林丹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诏非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诏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沈秀茂,负责人。被执行人沈灵敏,男,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执行人林丹婷,女,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诏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沈灵敏、林丹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的裁定,被执行人必须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灵敏、林丹婷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方惠明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