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大连万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大连万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负责人周喜国,系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30元,减半收取2421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24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隋晓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