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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7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刘立娥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1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立娥,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占兴,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上诉人刘立娥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856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立娥称:一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立娥的起诉案由是民事侵权,所请求的事项也是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不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刘立娥请求撤销(2015)房民初字第08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或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刘立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刘立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恢复原状。本案纠纷的实质在于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因刘立娥与拆迁人之间不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对刘立娥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对刘立娥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 婕 搜索“”